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的問題審視與優化路徑
時間:2025-12-18瀏覽次數:133次

《增值稅法》明確騙取留抵退稅按《稅收征管法》處理,但后者缺乏專門條款。根據2025年第7號公告,認定該行為需結合“隱匿收入、虛增進項稅額”等手段與“騙取退稅款”的后果綜合判定。
目前,學界雖普遍支持留抵退稅,但研究多集中于政策效果,理論探討尤以法學為少。金超(2022)將留抵退稅視為“公法之債”,主張其源于納稅人公法上的債權。然而,留抵退稅是否僅關乎私人財產權?是否也涉及公共財產權?該制度實際貫穿“征稅”與“用稅”兩端,僅憑“公法之債”理論闡釋有其局限。公共財產法理論能更全面地統合這兩個環節,為制度優化提供更適切的基礎。
一、基于傳統稅法模式解釋增值稅留抵退稅的局限性
傳統稅法理論認為,稅收在國家與公民之間形成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金超(2022)據此提出,留抵退稅是國家作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增值稅納稅人)進行金錢給付的行為,即留抵退稅本質上是一種“公法之債”。納稅人所享有的留抵退稅權是一項公法上的債權請求權。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因為該視角相對狹窄,理論層面定位過于抽象,實踐層面也較難契合現實狀況。
(一)基于“公法之債”解釋增值稅留抵退稅的理論局限性
1.定位于抽象層面的國家與納稅人關系。
留抵退稅改變了傳統稅收征管的行為邏輯,稅務機關從征稅轉為向納稅人退稅。換言之,原本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中居于債務人地位的納稅人,可能因為退稅成為國家名義上的債權人。但事實上,稅收之債中的國家與納稅人并非互負金錢給付債務。稅收是公民為取得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對價。在“稅收債務關系說”中,湯潔茵(2005)認為,稅收之債是單方債務,國家只有受領金錢的權力而無支付對價的義務,公民則只有金錢給付的義務而無取得對價的權利。陳敏(1993)認為,稅收之債應是雙方債務,稅收給付的前提是國家提供公共物品,人民是支付稅收和享受公共物品的主體。稅收給付與國家提供公共物品構成稅收之債中雙方當事人的主義務。不過,稅收之債無論作為單方債務還是雙方債務,都強調國家只有受領金錢的權力而無向公民返還金錢的義務。“稅收債務關系說”反映出人們認識到私人財產權與國家財政權的緊張關系,從而力圖通過債法理論來尋找二者之間的平衡點。但是,稅法具有公法特質,“公法之債”的重心仍在公法層面,“債”所勾勒的國家與納稅人關系只是一種抽象描摹。
2.立足于征稅層面的納稅人消極保護。
“公法之債”理論解釋留抵退稅的無力之處在于以下四點。
其一,“公法之債”看似提升了納稅人的地位,實則仍為保障國家稅收的實現。將留抵退稅看作“公法之債”,是以保護納稅人私人財產權為出發點所作的界定。然而,“公法之債”的根本乃為保障國家稅收債權的實現,它只是淡化了國家的權力色彩,相對“提升”了納稅人的地位。
其二,“公法之債”集中解決征管層面而非實體層面的問題。稅法的功能之一就是對征稅權進行消極控制,防止其過分侵犯私人財產權。事實上,稅收債務的成立不以行政權介入為必要條件,“公法之債”理論的解釋力主要集中于稅收征管環節,對于納稅人也只能局限于稅收征管層面的消極保護。
其三,“公法之債”主要關注個體利益,對公共利益考量不足。將納稅人的留抵退稅權界定為“公法上的債權請求權”是基于傳統財產權視野的屬性界定。傳統財產權即私人財產權,重點關注個人經濟利益。如果只考慮保護私人財產權,就應對所有納稅人“一視同仁”地允許留抵退稅。當前政策對留抵退稅的主體、范圍仍然作出限制,更多是考慮了公共利益的結果,抑或是體現了私人財產的社會義務。
其四,“公法之債”立足消極防范侵權而非積極保障行權?!肮ㄖ畟崩碚撝凶鳛閭鶛嗳说膰蚁碛惺茴I金錢的權力,為避免權力被濫用,有必要對稅收債權行使予以限制,使債權人同時承擔相應義務,并且賦予債務人相應權利。但是“公法之債”立足于消極地防范侵害私權,對于積極保障權利實現并未涉及。
(二)基于“公法之債”解釋增值稅留抵退稅的現實局限性
1.無法解釋留抵稅額產生的機理原因。
稅收之債的發生,可歸納為抽象憲法性法律關系和具體稅收征納關系兩個層面。
其一,稅收之債是契約之債。為保證國家有履行職能所需的物質基礎,人民讓與部分私人財產歸國家所有。國家與人民就公共物品的提供與對價達成合意,是為社會契約。
其二,稅收之債是法定之債。納稅人基于稅法規定的應稅事實承擔相應納稅義務,征稅機關則根據國家授權征收稅款,兩者之間由此形成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納稅人履行債務與征稅機關享有債權均是依照稅法規定。然而,留抵退稅形成原因與“公法之債”的發生原因不符,“公法之債”無法解釋留抵稅額產生的機理與原因。增值稅根據“購進扣稅法”計算當期應納稅額,企業出現留抵稅額是一種經?,F象,可能的原因有二。
一是市場因素,比如企業集中大量采購生產原料,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的基建項目或是高科技行業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和設備更新升級。
二是稅制因素,由于增值稅存在多檔差別稅率,進項和銷項適用稅率不同,企業銷項適用稅率低于進項適用稅率,即進銷項稅率倒掛。
以上因素可能隨著納稅人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時間的變化而變化,也可能在市場競爭環境改變或者法律政策調整之前持續存在。
2.難以契合國家助企紓困的政策意圖。
大量的留抵稅額會擠占企業的現金流,增加企業進行生產投資和技術創新的財務成本。另外,留抵稅額長期不退使得稅收收入的存量規模日益增大,容易導致政府高估稅收收入規模,難以反映客觀真實的財政收入情況。大規模留抵退稅是國家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的重頭戲,是黨中央和國務院為助企紓困解難、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所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加速推進大規模留抵退稅,優先安排小微企業,將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存量留抵退稅時間大幅提前,極大地減輕了企業資金壓力,有助于提振企業未來發展信心、推動經濟運行加快恢復。
可見,國家進行留抵退稅并非基于“公法之債”履行其作為債務人的義務,而是體現國家助企紓困的政策意圖。
二、立足現代公共財產法模式闡釋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正當性
人們對于“征稅法”向來重視有加,而對于“用稅法”則關注不夠,但是稅款的征收與使用本就是“財稅法一體化”的兩個層面。公共財產法打通了征稅與用稅的關系,將財政收支納入法定范圍,不僅有利于追求價值上的公平正義,還通過自洽的方式實現這種價值,是可以真正實現征稅與用稅統一的研究范式。立足公共財產法模式闡釋增值稅留抵退稅具有理論與實踐正當性。
(一)立足“征用一體化”闡釋增值稅留抵退稅具備法理基礎
1.基于稅收的公共財產屬性。
鑒于稅收是政府通過公權力整合私人財產所形成的公共財產,其支配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范。在傳統“國庫中心主義”理念下,稅法是國家用來管理納稅人的法律,依法治稅就是征稅機關按照法律來征稅。在現代“納稅人中心主義”理念下,稅法成為控制公共財產權、保護私人財產權的法律。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應強調其公共性,因為征稅與用稅都要符合公共利益且經過公共決策的程序。稅收作為一種“公共財產”,體現了財稅法上的三次重要歷史轉型,從“權力本位”到“權利本位”、從“管理”到“法治”、從“治民之法”到“治權之法”。將留抵退稅界定為“公法之債”的觀點旨在實現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但是,稅法私法化存在客觀的限度,其并非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唯一途徑(陳治,2008)。鑒于以私人財產視角理解留抵退稅的局限性,公共財產法理論認為,納稅人權利保護可以通過公共財產的角度來實現。
2.拓展到用稅層面的納稅人積極保護。
傳統租稅概念割裂了征收與使用,現代租稅概念的建構應把征稅與用稅視為一體。區別于“公法之債”以及稅收“無償性”,公共財產法立論于“公共性”,對于稅收的關注從傳統的征稅擴展到了用稅,從傳統的“消極控權”擴展到了“積極給付”。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后,稅收進入財政收入范疇,納稅人的私人財產轉化為公共財產。對于留抵稅額,無論結轉還是退還,都屬于公共財產的管理與處分,實質上是政府對已征稅款的支用。結轉是讓留抵稅額到下期去發揮作用,而退稅是把留抵稅額提前到當期為企業注入現金流。若對該部分資金予以返還,“實際上已經是財政支出”(李旭鴻,2012)。如何用稅(結轉或退稅)對企業影響很大。權利的內涵在現代社會已出現延伸之勢。納稅人權利的滿足與實現,不僅要關注征稅層面的消極權利,更要關注用稅層面的積極權利。強調征稅維度上的權利難以完全保障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征稅的合理化也無法直接達到用稅的良好效果。有鑒于此,留抵退稅在用稅維度上對納稅人權利的積極保護是對納稅人權利內涵充實的體現。
(二)立足“征用一體化”闡釋增值稅留抵退稅契合實踐邏輯
1.完善現代增值稅制度的重要舉措。
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產生是其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
在當前銷項稅額小于其進項稅額的情況下,若實行結轉留待下期抵扣,受諸多因素影響,往往難以判定進項稅額抵扣的進度。增值稅抵扣鏈條上的大量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不利于保持增值稅的稅收中性。企業作為生產者,若在未發生納稅義務時承擔進項稅款,不但有違消費型增值稅原理,還會對企業資金形成占用,增加費用與成本。大規模留抵退稅政策是國家實行積極財稅政策的體現,更是深化增值稅改革,建立現代增值稅制度的必然要求。事實上,留抵退稅符合國際慣例。全球實施增值稅制度國家和地區大部分都建立了留抵退稅制度。《歐盟增值稅指令》(Council Directive 2006/112/EC)第183條規定,各成員可以根據自身條件決定實行退稅或結轉抵扣。同時,便利的營商環境能夠吸引更多的國際資本流入,世界銀行也把是否實行留抵退稅作為評價各國營商環境優劣的重要指標之一。此外,稅收因素對投資成本的影響不可忽視,留抵退稅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我國稅收國際競爭力。
2.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必然要求。
“公法之債”主要關注稅收收入的取得,較少考慮征稅對經濟造成的影響,亦即政府行為對市場造成的影響。
當前,國家采取留抵退稅的做法,更多是從用稅層面進行考慮,著眼于政府和市場關系的處理,這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必然要求。基于稅制原理,留抵退稅能夠改善企業現金流狀況,緩解企業融資約束,從而促進企業擴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提升風險承擔能力并加強研發創新,最終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但是,如果要求進項稅額到下一周期才能抵扣,則容易減少企業的現金流量,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進而阻礙生產要素在各個環節的流通進程,甚者會延緩整個經濟循環過程。留抵退稅對于行業范圍、退稅比例以及退稅資格的高門檻容易限制生產要素的自由流通,從長遠看,不利于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為此,國家將留抵稅額提前到當期退還,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和經營成本,企業獲得資金之后可以用于生產、運營或投資等,要素的高效流通被激活,上下游產業鏈被打通,經濟循環系統獲得良性運轉,最終形成涵養稅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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