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申報事項
時間:2025-03-31瀏覽次數:722次
納稅人預繳申報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的明細行次選擇下表事項填報。 納稅人匯繳申報時,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A100000)第22行“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的明細行次選擇下表事項填報。
減計收入優惠事項表
序號 | 事項名稱 | 預繳 | 匯繳 |
1 | 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 | √ |
2 | 取得的社區家庭服務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 | √ |
3 | 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 | √ |
4 | 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 | √ |
5 | 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 | √ |
6 | 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 | √ |
7 | 其他減計收入類未列明優惠(減免稅代碼:) | √ | √ |
“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4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企業持有鐵路建設債券、鐵路債券等特定企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可填報持有鐵路建設債券、鐵路債券等特定企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額。
企業可填報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相關服務的收入乘以10%的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可填報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額。
金融機構可填報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額。
保險公司可填報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乘以10%的金額。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填報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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