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電視購物公司風險分析及應對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來,盡管電視購物行業經歷了由高速發展到受電商影響加速下降的過程,但由于主營業務相對單一,行業外部監管日益增強,其稅收風險相對較低。主要涉稅問題來源于企業個別業務財務核算不夠規范等方面。
一、企業基本情況
××電視購物有限公司是××省廣播電視集團全資子公司,注冊資金2.32億元,于2008年12月正式開播運營,是一家專業的電視購物企業。電視購物頻道24小時不間斷播出,覆蓋全國29個省市4億用戶。該公司2016年主營業務收入19.83億元,2017年主營業務收入18.19億元,享受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的企業所得稅免稅、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風險分析
結合該公司增值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等信息,利用征管數據、財務數據,分析人員采取表表核對、賬表核對等方法,對公司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查找出以下3個風險點。
(一)個人所得稅扣繳基數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職工薪酬不一致
通過將該公司個人所得稅申報記錄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記錄比對分析,分析人員發現其2017年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工資薪金收入額合計數為6270萬元,2017年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工資薪金支出6930萬元,差異金額660萬元;2016年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工資薪金收入額合計數為5960萬元,2016年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工資薪金支出7619萬元,差異金額1659萬元,存在稅前多列支職工薪酬、少繳企業所得稅或者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二)向供應商收取與貨物銷量、銷售額掛鉤的費用,未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額
分析人員發現,該公司2017年賬務數據顯示收取了供貨廠家支付的推廣費用26.03萬元,賬務處理直接沖減當期宣傳費用,沒有沖減進項稅額。該項推廣費用可能與貨物銷量、銷售額掛鉤,若與銷量、銷售額直接關聯,應按平銷返利行為處理,存在少繳增值稅的風險。
(三)運輸合同未申報印花稅
電視購物企業若采取自供貨模式,則需要向客戶寄送貨品,通常會簽訂運輸合同,發生運輸費用。分析人員通過查看企業稅(費)種認定情況,發現該公司印花稅稅種認定中僅有“購銷合同”稅目登記為“查賬征收”,印花稅其他稅目沒有認定信息,存在未足額申報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三、風險應對
通過約談企業財務人員,調取賬簿、憑證和報表,查閱相關合同資料等方式,應對人員就發現的風險點與企業進行了溝通。財務人員對因工作疏漏、政策理解偏差造成的少繳稅款問題予以確認,進行了納稅調整,申報補繳了相應的稅款。
(一)針對風險點一
通過調取公司工資發放明細資料,應對人員發現該公司發放的工資薪金包括部分人事關系在××省廣播電視總臺的電視購物演播人員薪酬。這部分人員的個人所得稅一般由其人事關系所在的省廣播電視總臺代扣代繳,該公司在支付這部分人員薪酬時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造成其個人所得稅扣繳基數與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工資薪酬有差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該部分人員工資費用與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有關,可以在稅前列支,但應當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二)針對風險點二
通過調取該公司與供貨廠家的相關合同,并約談企業財務人員,應對人員發現其收取供貨廠商的26.03萬元推廣費用,是按照同期貨物銷售額的固定比例計算得出,與銷售額直接掛鉤,財務人員因疏忽沒有按稅法規定沖減當期貨物的進項稅額,造成少繳增值稅。
(三)針對風險點三
通過約談企業財務人員,調取該公司銷售費用明細資料,應對人員發現其與某運輸企業簽訂了運輸倉儲框架協議,約定與該企業一年核算一次,2016年和2017年共發生運輸倉儲費用10691萬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處理結果
針對風險點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該公司2016—2017年共應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11284.11元。
針對風險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五條,對收取的與銷售額直接掛鉤的推廣費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補繳增值稅37823.84元。
針對風險點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補繳印花稅53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