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征管重點
2018年1月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的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證券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采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征收管理辦法。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匯總納稅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分配稅款、分支機構資產損失、分支機構稅務檢查等一系列事項進行管理。
根據證券行業的經營特點,對證券公司的稅收管理應當重點抓好以下環節:
(一)金融商品持有和轉讓收益
加強對金融商品持有和轉讓收益的監控,防止出現涉稅風險。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的要求,明確區分保本收益與非保本收益以及贖回與轉讓等概念,以確定是否納入增值稅應收范圍。
(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資管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包括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和證券資管公司的資管產品等。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托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銀行、證券公司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管理人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加強對資管產品管理人身份的判定,尤其應關注不同形式的資管產品(如公司型、合伙制、契約型)適用的稅收法規,防止出現增值稅計稅方式錯誤的風險。
二、稅收征管難點
證券行業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具有如下難點:
(一)創新產品頻出,現行稅收法規難以匹配
證券公司從事金融商品自營和作為管理人管理的資管產品品種項目繁多,呈現創新性、衍生化、多重嵌套、金額大等特征,現行稅收法規對此類產品無法完全明確、一一對應,對于此類產品存在一定的政策空白和自由裁量空間,加之相關的稅收政策多變,稅務部門征管難度較大。
(二)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稅收政策繁復,加大征管難度
證券公司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收益存在境內外多元化的趨勢,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除個別業務外,證券公司的應稅行為均通過信息化方式實現,金融產品交易和資管產品運營方式更顯國際化特征,這使稅務機關對稅源的管理更加困難,在應稅行為的確定、納稅所在地的確定、稅收協定的應用等方面帶來一系列問題,容易造成稅款的流失。
(三)證券業專業性和政策性要求高,稅務評估和風控難度大
證券行業金融產品種類繁多,產品運作機制復雜,財務報表樣式與一般企業有較大區別,資管產品運營行為無法在公司財務報表中反映。基層稅務人員在掌握稅收政策的同時,要了解資本市場專業知識,熟悉涉及金融工具的多項新會計準則和證券業會計報表,這對于基層稅收管理部門的業務勝任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