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部門
隨著互聯網、計算機技術以及智能手機的快速發展,互聯網行業在過去幾年得到了迅猛增長。由于互聯網行業的復雜性、綜合性,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多個部門針對互聯網行業中的不同業務都發布了政策來規范行業發展。2014年2月,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①成立,同年,國務院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作出職能授權,明確了網信部門作為互聯網信息內容的主管機構進行主要監管,同時協調其他部門做好網絡安全與信息化工作。各個細分行業的監管法規和可能需要的準入許可如表16-10所示。
表16-10互聯網行業涉及的監管法規和準入許可
細分行業 | 法規 | 準入許可 | 是否對 外資限制 |
1.互聯網信息服務 | | | |
1.1電子商務/生活服務平臺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許可證》(EDI證) | 是 |
1.2電子游戲平臺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7月10日起失效) |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因《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失效,自2019年7月10日起不需辦理此證,下同)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 是 |
1.3電子內容平臺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 |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ICP證)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 是 |
①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現為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
細分行業 | 法規 | 準人許可 | 是否對 外資限制 |
1.4互聯網金融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 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許可證》(EDI證) 《支付業務許可證》 | 是 |
1.5通信軟件及社交平臺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 | 是 |
2.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許可證》(IDC證) | 是 |
3.互聯網接入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 《互聯網接人服務經營許可證》(ISP證) | 是 |
二、監管特點
互聯網經濟是在現代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發展基礎上,依賴互聯網絡而產生的一系列經濟活動現象。互聯網行業的業務模式、盈利模式等隨著人們行為方式、生活習慣、市場環境等的變化不斷創新,政府監管內容也隨之完善。
2000年,《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發布,是我國互聯網監管的基礎性法規。在此基礎上,互聯網內容監管機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面引入了事前(以許可為主)—事中(以企業監測為主)—事后(以關閉網站、吊銷許可為主)的全流程管理手段。
目前,我國互聯網行業監管已形成了安全類監管與市場類監管兩部分。前者趨緊和加深,從網絡層到數據層全面建立安全屏障,建立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體系、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跨境數據流動評估制度等;后者呈現寬容和放松狀態,針對網絡約車、互聯網金融等新興業態,在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基礎上,給數字經濟的新模式以合法地位。
第五節行業稅收征管特點
一、稅收征管難點
由于運營模式的虛擬化、開放化、跨界性,互聯網企業收入的定性、確認時點和金額
的確認等,是互聯網行業的稅收征管難點。
(一)應稅收入金額難以確定
由于互聯網行業的參與方和環節較多,例如,電子游戲行業,參與方包括游戲開發商、運行商、聯合運營商、渠道商、玩家等,其中涉及對從玩家獲取的收入的分成。又如,互聯網平臺企業作為主要責任人還是中介平臺,會影響其收取的款項(現金流)和收入確認的關系,由此會產生不同參與方的收入按全額還是凈額進行確認的問題。
(二)征稅對象多元化,界限難以厘清
征稅對象的不同決定了稅種和稅率的不同,因此準確區分征稅對象是合理征稅的前提。然而,現行稅制設計著眼于有形資產的交易,互聯網使原來以有形資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數字化形式。網上無形商品交易的產生,將使對網上零售商進行征稅的難度遠遠超過有形商品的交易及其零售商。例如,從購買唱片、CD或磁帶轉化為直接在互聯網上欣賞電子產品形式的音樂,對此,征稅對象、稅目的界定會有一定難度。另外,互聯網時代數字產品的財產權規定不夠清晰,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更有一些混合銷售、捆綁銷售的問題,都會使得稅收征管更加復雜。
(三)無紙化的賬簿、憑證易被篡改
互聯網線上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且這種電子數據又具有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可能;加之在互聯網消費者為個人的情況下,并不要求開具發票,致使稅收征管監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稅務部門難以將發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著手點。
(四)稅務登記困難,難以全面確定納稅主體
在互聯網企業中,存在大量分散而隱蔽的交易者,多數交易者是自然人,他們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無固定經營場所,互聯網平臺一般都對其注冊用戶的基本信息及交易信息進行保密處理。對于這些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和沒有工商登記的互聯網隱性交易者,稅務機關難以對其進行稅務登記,從而無法確定納稅主體。
(五)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難以確定
納稅期限與納稅地點是稅收構成要件當中的重要內容。在互聯網線上交易的環境下,發出貨物日期、收款日期等經濟活動信息都是可以變更和難以控制的,稅務機關很難界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就納稅地點來說,由于互聯網線上交易中服務器具有易流動的特性,稅務機關難以確認交易行為的發生地和商品供應地,從而難以正確界定納稅地點,實行稅收管轄權。
二、稅收征管重點
結合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的行業特點、會計處理等問題,總結其稅收征管重點如下:
(一)行業巨頭企業稅務合規情況的監管問題
由于互聯網行業的規模效應和巨頭效應顯著,沒有形成規模的產品和服務將會逐漸被市場淘汰,因此某一細分行業的市場基本被巨頭企業所壟斷。此外,巨頭企業的業務形態廣泛、營銷手段全面、盈利創新點處在行業領頭位置,因此可以重點監管和把控行業巨頭企業的稅務合規情況,全面了解某一細分行業的稅務風險情況。
(二)VIE架構帶來的稅務問題
VIE架構的搭建、變動、拆除都可能會引起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或資產的直接或間接轉讓,從而引發稅務問題。另外,VIE架構下還會引申出關聯方之間的轉讓定價問題、境外公司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企業的問題、對外支付服務費導致的企業所得稅和常設機構的問題等,因此稅務機關應重點把握VIE架構及其引發的稅務問題。
(三)互聯網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問題
對于非上市且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的互聯網企業,其凈資產可能較低且處于虧損狀態,但是外部的天使投資人、機構投資者可能會基于公司未來的發展潛力、用戶數量、品牌價值、管理團隊等進行估值,其估值往往遠超凈資產在傳統評估方法下的公允價值。這樣,在股權轉讓和企業重組方面,就會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稅務機關應重點關注互聯網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問題。
(四)稅收優惠的合規性問題
互聯網行業屬于研發投入密集型的行業,也是國家重點關注和發展的行業。這個行業可能集中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優惠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銷售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等,因此需要稅務機關重點把握企業對稅收優惠的適用性,避免稅收優惠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