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
——某餐飲集團有限公司風險分析及應對案例
【案例引言】餐飲行業是影響民生的重要行業,享受某些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在扶植企業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被“錯用”的風險。同時,緣于餐飲行業存貨易損耗、現金收支多的行業特點,餐飲企業在資產損失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
一、企業基本情況
某餐飲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主要經營范圍是:生產和銷售某品牌快餐、食品、冷熱飲料、酒類商品及相關促銷小禮品,代理銷售某餐飲集團旗下品牌的單用途預付卡,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的批發、零售,提供餐飲外送服務,以及提供相關配套服務。該公司所屬行業為餐飲業下的快餐服務業,其為一家典型的連鎖經營模式的快餐企業。
二、風險分析
對該企業增值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以及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系統中的相關增值稅受票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后,發現該企業可能存在以下2個典型風險點。
(一)開具大量稅率為零的增值稅發票
經查詢電子底賬系統數據,該企業2018年度開具稅率為零的增值稅發票金額35668401.11萬元,同年增值稅申報表應稅收入213002104.39元。未征稅收入占比較高,可能存在未按規定享受相關政策的風險。
(二)資產損失申報金額較大
該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合計稅收金額較大,可能存在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資產損失,有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該企業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第14行第5列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稅收金額為16635380.43元,金額較大。根據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應由企業留存備查。因此,企業是否按照規定留存了備查所需的相關資料,發生的資產損失是否符合稅前扣除條件,需要進一步核實。
三、風險應對
通過約談財務人員,調取賬簿、憑證和報表,查閱合同文件等多種方式,風險應對人員就發現的疑點問題與企業進行一一溝通。
(一)針對風險點一
經核實,該企業不是經當地商務部門備案的單用途預付卡的發行和銷售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預付卡(抵用券、禮品卡)持卡人使用預付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非在預付卡銷售或充值時產生。同時,根據公告規定,企業在銷售、發行預付卡時開具不征稅發票,顧客實際消費時開具對應稅率的發票。由于該企業不是經商務部門備案的預付卡發行和售卡企業,因此應于充值卡出售時確認增值稅收入。該風險屬于行業性風險。
(二)針對風險點二
該企業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賬面金額6070685.75元,資產損失稅收金額16635380.43元。其中,存貨報廢凈損失133030.67元,存貨的報廢中需責任人賠償的金額為8849元,該部分存貨的報廢屬于“管理不善”導致;貨幣資產損失126160元,系該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收到的假幣損失;無形資產凈損失762928.77元,固定資產報廢凈損失15613260.99元,各項備查資料完整。經核查,該企業201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資料暫未發現問題。但其中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損失,增值稅進項稅額未進行轉出。
四、處理結果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2018966.1元,同時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41327.63元、教育費附加60568.98萬元、地方教育附加40379.32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存貨的非正常損失應轉出進項稅額,補繳增值稅1415.84元。
五、行業延伸
(一)風險關注切入點
針對風險點一,這屬于連鎖餐飲行業存在的共性問題,如連鎖餐飲企業發行預付卡、充值卡,但未取得備案資質的,應在售卡的當期確認銷售收入。該風險點在征管中應引起重視。
針對風險點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是連鎖餐飲企業易產生稅收風險的環節,譬如日常收銀過程中收到假鈔的現金損失、食品安全問題導致的顧客理賠損失、食材存貨的變質損失等,都可能導致稅收上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減,而企業自身是否按規定做好資產損失的備查管理,是其能否享受稅前扣除的前提條件,因此,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風險點。
(二)具體核查路徑
針對風險點一,一方面,從企業電子底賬中開具的稅率為零的增值稅發票入手;另一方面,也可以從企業現金流量表入手,結合增值稅申報表重點分析企業流入的現金流的性質。
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風險應對時,應通過資料收集(如登錄各地商務部門網站查找信息)、實地調研等多種方式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涉稅情況等內容。
針對風險點二,稅務機關應按如下要求對企業資產損失申報情況進行核查:
1. 對于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審核申報資料的基礎上實施核查。審查納稅人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是否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是否屬于清單申報的范圍,申報扣除的所屬納稅年度是否正確,金額計量是否采用公允價值模式,使用年限是否達到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存貨的損耗是否符合經營常規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等。
2.對于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審核申報資料和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實施檢查。審查納稅人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是否符合稅前扣除的條件,提供的證據是否有效和充分,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資產損失是否向責任人追償,損失金額的計算是否準確,資產損失事項是否已在會計上作出相應的處理,對已申報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資產損失項目是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等。
3.結合跨年度稅基項目中與資產有關的暫時性差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進行復核,審查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4.企業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作出稅務處理,通知納稅人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