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思路
個人將所得存放境外避稅的常用手段包括:
① 低價購買股權,取得股息,將勞務報酬轉化為股息;股息的稅負為20%,勞務報酬的稅負則可以接近36%;
② 利用低價授予股權再高價收購,將勞務報酬轉化為財產轉讓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的稅負為20%,勞務報酬的稅負則可以接近36%;
③ 利用家庭成員獲得所得,分散所得,降低相關稅收負擔;
④ 將所得存放境外,通過瞞報的方式逃避中國的納稅義務。
反避稅制度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七次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2018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四次修訂)。
反避稅案例
【例17-8】2007年之前,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后一直自稱“中國最廉價的CEO”。2007年8月,一名自稱“稅務研究愛好者”的舉報人,實名舉報宗慶后隱瞞巨額境內外收入,未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收到舉報后,迅速督促杭州地稅局查辦,2007年11月杭州地稅局稽查局正式立案。宗慶后于2007年10月突擊補交了2億多元的稅款,使其成為中國一次補稅最多的個人。
1996年,達能以及達能娃哈哈各合資企業與宗慶后簽訂了《服務協議》,達能將一些子公司的部分股權以1元/股的低價“獎勵”給宗慶后。《服務協議》和《獎勵股協議》對宗慶后的稅務責任有明確約定,即宗慶后對自己的收入,要“負責在中國及其他地區的任何種類的稅款、收費或征費”。
稅務部門從達能獲得的銀行往來憑證顯示,1996—2005年,宗慶后累計獲得“服務費”842萬美元;在“獎勵股”安排中,達能將若干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權“獎勵”給宗慶后,1996—2006年,宗慶后從這兩家公司的股權分紅中,累計獲得資金1505萬美元;其余4000多萬美元,則是達能和金加投資以回購上述兩公司股權名義,向宗慶后支付的款項。其中,達能曾因宗慶后撮合其與樂百氏公司的聯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權回購的模式,給予宗慶后100余萬美元的獎勵。
根據宗慶后本人的要求,這些資金都打入了在香港開立的多個銀行賬戶,這些賬戶分別屬于宗慶后本人、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娃哈哈集團黨委書記杜建英。總金額約為7100萬美元。
應對反避稅策略
宗慶后避稅失敗的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以個人名義取得所得,為日后稅務機關的調查留下了證據;
第二,存放在香港銀行,其與中國內地的關系及其公開性為稅務機關調查打開了方便之門;
第三,僅做簡單節稅安排,沒有為日后可能出現的避稅調查留出退路;
第四,將個人收入信息置于商場合作伙伴之手,為日后的紛爭和檢舉留下了隱患。
宗慶后可以選擇如下成功避稅方案:
第一,在避稅地(如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開曼群島、薩摩亞、伯利茲、巴哈馬等)設立海外公司,以公司的名義持股,公司取得股息,公司再轉讓股權獲得股權轉讓所得,將個人勞務報酬轉入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只要不分配股息,個人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在境外的消費和投資可以由公司進行;
第二,即使有部分所得需要以個人的名義取得,也應當依法納稅,或者存在保密制度比較完善的瑞士銀行;
第三,即使需要向他人提供匯款賬戶,也應當設置中轉賬戶,在取得收入之后及時轉移資金,避免將自己的開戶信息泄露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