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有窮的樂,富有富的愁。長江公司的王總近幾年充分利用國家支持民營企業政策,加上經營有方,企業不斷發展壯大,不僅帶動了當地經濟,利潤也相當可觀。長江公司一躍成為當地的明星企業。
在2019年11月公司召開的經營形勢分析會上:
財務經理:在王總的帶領下,公司利潤將再次上臺階,預計全年稅前利潤可達 4000 萬元,可喜可賀。
財務總監:的確可喜可賀,但是如果這么高的利潤,我們的企業所得稅就要交 1000 萬元。
王總:還有沒有可籌劃的空間?
財務經理:基本上沒有了,我們財務方面一直是按照公司財務高級顧問指導操作的,再操作就有法律風險。
財務總監:不會吧,財稅專家水平那么高,再請他想想辦法,但該交的稅還是要交。
王總:我來跟他聯系。
財稅專家應王總請求,對長江公司財務狀況進行了深入了解,隨即提出了通過投資基金進行所得稅籌劃的方案。
【分析】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通過股票、基金等證券市場投資的,實現收入暫不征企業所得稅,而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可以稅前一次性扣除。這種政策規定,避免了企業所得稅的重復征收,同時也為所得稅籌劃提供了空間。但是,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對比】
假定長江公司進行了如下投資交易:
2019年11月30日,甲公司花費 3068 萬元買入A基金 2000 萬份額,買入價 1.534元/份,申購手續費 1000 元,另支付交易費用 4.6 萬元。
2019年12月2日,A基金發放紅利,甲公司收取紅利 975.6 萬元。
2019年12月9日,甲公司賣出A基金,賣出價 1.33元/份,收回 2660 萬元,另支付交易費用 3.99 萬元。
購買基金前,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萬元。
具體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 = 4000 X 25% = 1000(萬元)。
購買基金后,應交企業所得稅 895.58 萬元。
具體計算:投資損失 = 3068+4.6+0.l+3.99-2,660=416.69 (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 =(4000 - 416.69) X 25%= 895.83(萬元)
【結果】
通過投資基金,長江公司當年可節省成本 104.17 萬元 ( 1000- 895.83 ),整個投資交易公司共獲利 663.08 萬元(975.6+104.17- 416.69)。公司總收益增長了,但交的企業所得稅卻減少了,其原因就是取得免稅收入 975.6 萬元基金投資收益,投資損失 416.69 萬元可以稅前扣除,也就是所謂的,分紅不征收稅,虧損抵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 2008 ) 1 號)第二條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6 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