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X到家時,已經是晚上七點了。正用鑰匙開門發現老家的親戚李X在家等候多時。亮X和李X寒暄幾句后,李X說明來意,稱自己公司的財稅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便借赴京之機前來請教。李X簡要地說明了公司的基本情況,并介紹到他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了維誠合伙制創投企業,合伙協議約定李月山的收益分配比例為30%。
合伙期間,合伙企業發生如下業務:6月1日,取得轉讓甲公司的股權收入3,000萬元,該股權成本為1,800 萬元,轉讓發生審計、評估費及印花稅等費用共計40萬元;9月1日,取得轉讓乙公司的股權收入400萬元,該股權成本為2,000萬元,轉讓發生審計、評估費及印花稅等費用共計6萬元;12月31日,合伙創投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費28萬元,支付基金管理人業績報酬9萬元,支付員工工資19萬元。對于如何納稅,請亮X幫忙籌劃,亮X建議兩利相權取其重。
【分析】
2018年9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為促進創業創新,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發展的稅收政策。糾正了之前各地的執行標準不同的問題,化解了企業涉稅風險。
在新的政策環境下,創投企業選擇不同的核算方式,產生的效果是不一樣的。相對于單一基金核算方式,整體核算方式產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下年。如何選擇核算方式,應本著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原則,全面、合理地確定核算方式。
【對比】
籌劃前,選擇單一基金核算。
具體計算:
甲公司股權轉讓所得=3,000-1,800-40=1,160(萬元)。
乙公司股權轉讓所得=400-2,000-6=-1,606(萬元)。
維誠合伙企業合計虧損=1,606-1,160=446(萬元),虧損不能結轉下年。
李X應承擔的虧損=-446×30%=-133.8(萬元),由于李X股權轉讓為虧損,因此,不繳納稅。
籌劃后,選擇整體核算。
具體計算:
維誠合伙企業經營所得=(3,000+400)-(1,800+2,000)- (40+6+28+9+19)=-502(萬元)。
維誠合伙企業合計虧損金額為502萬元,虧損可以結轉下年。
李X應分攤的虧損=502×30%=150.6(萬元),因此,李X不繳納個稅。
【結果】
本案例中,由于發生虧損,兩種核算方式李X都不需要繳納個稅。但是,選擇整體核算所發生的虧損502萬元可以結轉下年,可以在下年的利潤中稅前抵扣,達到財稅籌劃目的。
如何選擇核算方式,不能簡單認為整體核算一定優于單一基金核算方式,或單一基金核算優于整體核算方式,應本著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原則,全面、合理確定核算方式。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第二條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