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管重點
(一)實行農產品進項稅核定扣除
自2012年7月1日起,酒類生產企業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規定進行核定扣除。該項政策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上游農產品數量虛開的問題,但對農產品購進單價、農產品單耗數量的監管仍存在稅收風險。2017年7月1日起,《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明確,酒類生產企業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仍按銷售酒的適用稅率來確定。
(二)執行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政策
自2009年8月1日起,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實行《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由省以上國稅機關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對白酒生產企業設立多級銷售單位銷售的白酒,國稅機關應按照最終一級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核定生產企業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44號)核定比例由50%至70%統一調整為60%。可以預期,在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方式明確后,白酒企業的銷售營銷模式、關聯企業定價、稅收籌劃方式等方面會發生較大變化。
二、征管難點
(一)對出酒率的控管難度較大
白酒企業即使生產同一種酒,受設備狀況、工藝流程、原材料品質、天氣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出酒率也存在較大差異,如大曲藥酒發酵期長,出酒率低;小曲藥酒發酵期短,出酒率相對相高。醬香型白酒和濃香型白酒的工藝不同,導致糧食出酒率也存在差異。故一直以來,稅務機關對白酒產品的原材料耗用、動力消耗、出酒率等投入產出率沒有比較準確的標準值可以參考,也無法設定有效的適用于全行業的風險指標模型。
(二)普遍存在關聯交易監管困難
大型白酒集團為規避消費稅稅基,大多進行稅收籌劃。白酒生產企業以成本價甚至低于成本價銷售白酒給關聯銷售公司,關聯銷售公司通常由一級或多級銷售公司構成,由最終一級銷售公司對外銷售。一方面,人為降低消費稅稅基,減少生產環節的消費稅;另一方面,使生產環節的利潤及應繳納的增值稅轉移到流通環節。同時,將生產環節本應承擔的費用調節至銷售環節,以匹配偏低的銷售收入。因此,大型白酒集團間的關聯交易普遍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復雜性,導致了稅務機關的監管難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