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公司風險分析案例
【案例引言】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集團化經營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趨勢,并成為服務地方經濟與稅收的重要支撐。集團企業經營規模大,財務數據龐雜,其存在的涉稅風險高發且隱蔽性強。可見,抓住了集團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就是抓住了整個稅收風險管理的“牛鼻子”。為此,**省稅務部門圍繞千戶集團企業風險管理,積極構建風險分析模型,重點開展了石化行業集團企業風險應對,取得了組織收入和管理成效的雙豐收。
一、企業基本情況
A公司成立于1982年,主要從事石油煉制及石化產品的加工生產和銷售,是**集團旗下的千萬噸級原油加工基地之一,擁有煉油、水煤漿、熱電等40余套大型生產裝置,原油加工能力達1800萬噸/年,生產石油產品近70種,2016年入庫各類稅款達85.9億元,是重點關注的千戶集團企業。

圖1:A公司組織結構圖
原油加工企業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數量巨大,交易金額高,業務發生頻繁,同時企業產品生產流程長,工藝復雜,各環節投入的生產原料種類繁多,水、電、氣等能源消耗量大。為滿足生產經營的核算要求,行業內普遍使用ERP系統進行內部管理。

圖2:A公司主要業務流程圖
二、風險分析
風險分析團隊結合專業特長,發揮“工匠精神”,全方位、多角度掃描透視A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點,并結合以前年度應對情況開展深度分析。
從石化行業產業鏈看,上游部分為油氣開采、中游部分為石油煉制和化工產品制造、下游部分為成品油和化工產品銷售。A公司作為產業鏈中游的龍頭企業之一,在中國石化產業中長期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石化集團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繁雜,導致稅收風險多發:采購過程、生產過程、銷售過程、資產管理過程中如果內控不完善,流程不規范,權責不明確,都有可能產生稅收風險;集團企業關聯交易普遍存在,關聯交易的合理商業目的、定價方法、關聯方往來款項的結算方式等方面都極易滋生稅收風險;日益增長的投融資業務涉及政策廣泛加大了稅收風險的復雜性。
風險分析團隊充分利用數據資源的強大支撐,建立納稅遵從風險評價模型對A公司進行二次深度分析:通過廣泛獲取數據,導入分析模型;計算三類指標,分析四種能力;做好人機結合評分,精準風險排序。經過數據深度挖掘,分析團隊篩查出A公司各稅種共計12個風險點:
未按規定抵扣在建工程進項稅額少繳增值稅的風險
分析企業2014-2016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發現企業2014—2016年在建工程項下依次新增的金額分別為5683.55萬、7683.23萬元、4987.25萬元,但增值稅年度進項轉出金額均未超過20萬,企業可能存在用于在建工程的物資的進項稅額應轉出未轉出的風險。
未按規定確認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石化企業職工眾多,年度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較大,地稅部門通常會對企業財務部門的代扣代繳進行手續費的返還,返還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應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審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納稅調整表及鑒證報告,未發現關于個稅手續費收入的確認或納稅調整情況。
(三)未按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分析人員通過審閱企業三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鑒證報告,發現企業每年均享受較大金額的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稅收優惠,金額依次為457萬、349萬、671萬。石化企業產品復雜,且連續生產,各種產品、中間體在設備內實現移送和連續生產,企業可能利用其資源綜合利用的產品難以獲得實物驗證來超范圍享受該項優惠。
(四)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未按規定稅前扣除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分析人員通過企業的所得稅申報表納稅調整表,發現企業連續三年的職工福利費發生金額依次為2376.43萬、2599.45萬、2756.12萬,均未超過14%的限額。分析人員依據企業賬套中防暑降溫費等憑證,發現企業未將該類費用計入職工福利費。企業可能存在將應計入福利費而未計入的情況。
(五)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風險
石化企業由于生產的需要,為降低成本,電力、用水、用氣通常自產自用。由于石化企業職工數量多,通常為職工提供職工宿舍,分析人員在分析企業賬套時,通過關鍵字檢索方式,發現企業職工福利費項下存在耗電、耗水、耗氣等明細內容。通過數據平臺中的上下游發票信息系統,未發現企業有購進電力、水及氣的進項票據,企業可能存在將自產產品用于職工福利未視同銷售的問題。
(六)未按規定計算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該公司在2016年度資產負債表反映期末長期借款金額為40000萬元,期末短期借款金額為80000萬元,期初長期借款金額為0元,期初短期借款金額為0元,申報“借款合同”印花稅為0元。按公式:[(長期借款本期年末數-長期借款本期年初數)+(短期借款本期年末數-短期借款本期年初數)]*萬分之零點五-當期實際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稅,計算“借款合同”印花稅可能少申報繳納6萬元。
(七)企業自建(購置)房屋、建筑物未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的風險
該公司2013年12月新增房屋建筑物203.33萬元,2014年12月固定資產改造工程完工結轉固定資產441.08萬元,2015年12月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302.15萬元。經系統查詢,該公司2014-2016年從價計征房產稅分別為43.94萬元、43.94萬元、43.94萬元,三年無增減變化,存在少申報繳納房產稅風險。
(八)未按地段單位稅額標準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風險
該公司2016年度擁有ABC三塊土地,其中A塊地屬于一等土地面積為87000㎡;B塊地屬于二等土地面積為120000㎡;C塊地屬于三等土地56000㎡。當地地方政府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一等土地12元/㎡,二等土地10元/㎡,三等土地8元/㎡。該公司2016年度應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69.2萬元,實際入庫城鎮土地使用稅245.2萬元,可能少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4萬元。
(九)發放獎金、過節費及非貨幣福利少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該公司2014年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給職工的績效獎293.00萬元、兌現獎169.05萬元、綜合獎1496.33萬元、中層獎250.42萬元、運行值獎118.41萬元、運動服1.58萬元、中秋食品131.70萬元、春節食品131萬元、酒173.66萬元等, 存在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該企業2015年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給職工的績效獎475.09萬元、兌現獎207.12萬元、綜合獎1516.67萬元、中層獎404.93萬元、運行值獎74.34萬元、過年費128.32萬元、端午節39.60萬元等, 存在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該企業2016年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給職工的兌現獎619.88萬元、績效獎303.80萬元、綜合獎1773.91萬元、中層獎430.31萬元、運行值獎70.63萬元等, 存在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十)贈送客戶禮品、禮金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風險
2015年度,該公司“營業費用—促銷費”中發生促銷費用429.59萬元,其中發生以自有商品或者外購商品贈送客戶促銷支出約147.21萬元,可能少申報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2016年度“營業費用—促銷費”發生額111.19萬元,其中以自有商品、外購商品作為禮品促銷約43.09萬元,可能少申報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
(十一)受讓土地使用權未按規定繳納契稅的風險
從當地政府網站查詢,該公司2016年從一級市場通過競拍取得一塊土地使用權,拍賣價為1.8億元,可能有未足額繳納契稅的風險。
三、風險應對
分析人員根據發現的疑點問題,確定重點評估方向,實地核實,層層深入。
(一)針對疑點一
分析企業總賬科目行項目-在建工程-具體項目-材料費用等

賬套數據切入展示圖
在企業物料收發存(MM模塊-MB5B)、PS模塊-具體項目、FI模塊—總賬—科目明細賬—選取項目(進項稅金)—抽查單筆憑證追溯。通過數據導出與企業出入庫單比對,結合企業稅金計提方式的設定,應對團隊發現A公司在建工程領用材料進項稅額轉出環節并未在ERP系統中設置關鍵控制節點,ERP系統導出部分證據截圖如下:
“在建工程進項稅額轉出”風險項目部分證據截圖
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建筑物、構筑物、土地附著物及其附屬設施、配套工程項目的材料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相應做進項轉出處理。該企業2014-2016年在建工程中應做進項稅額轉出額為5414.47*0.17=920.46萬元。
(二)針對疑點二
通過SAP電子賬查詢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發現企業將收到的收入掛在往來賬上核算,未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三年依次掛賬:38.44萬、39.76萬和41.22萬,均未計入當年的“其他業務收入”,且核對當年度申報表,未發現對其進行納稅調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收到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應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14-2016年三年合計掛賬金額為119.42萬元,應合計補征企業所得稅119.42*0.25=29.86萬元。
(一) 針對疑點三
通過查詢SAP電子賬中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情況,發票清單查詢情況,核對企業報送的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專項報告,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約談。發現企業在2014-2016年將蒸汽、可燃氣、熱量、丙烯、乙烯、丙烷等資源內部使用收入作為減計收入基數,企業二甲苯煙氣工業余熱回收項目產生的熱量、火炬氣項目產生的可燃氣、IPP裝置D206尾氣回收項目產生的丙烯、7萬噸/年硫磺回收項目產生的蒸汽、2PP裝置M304尾氣回收產生的丙烯和丙烷、IPE尾氣送烯烴廠回收項目產生的乙烯和丙烯都采用不對外開具發票,以內部互供價格結算銷售收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文件精神,資源綜合利用內部使用收入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三年合計應調增收入334.94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額83.74萬元。
(四)針對疑點四
通過SAP電子賬和報表系統查詢,核實應付福利費金額構成情況,發現企業沒有把職工防暑降溫費、體檢費用、班車費用、食堂費用、生活區的物業管理費、福利設施的折舊費、福利設施的維修費等具有福利性質的費用調整到福利費用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企業2014年福利費綜合調整后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11.05萬元;2015年福利費綜合調整后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98.32萬元;2016年福利費綜合調整后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64.50萬元,三年合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373.87萬元,補征企業所得稅593.47萬元。同時,要求企業將福利部門人員的薪金、五險一金等人工費用、通訊補貼等具有福利性質的費用進一步調整到福利費中核算。
(五)針對疑點五
通過SAP電子賬調取企業三年的職工福利費的明細,按月歸集統計后發現,三年累計用于職工宿舍、食堂、浴室等福利項目的電、水、氣依次發生金額為253.76萬元、278.23萬元、301.23萬元,企業的計價依據為其對石化園區內其他企業供電、供水、供氣的價格,檢查人員又核實了企業向宿舍區移送電、水、氣的臺賬,認定企業的計量價格和數量基本真實合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合計計提銷項稅額111.04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需調整視同銷售收入833.22萬元。
(六)針對疑點六
通過查閱該單位借款合同臺賬,確認該公司在2016年6月分別與中國交通銀行、中信銀行簽訂了40000萬元、80000萬元借款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應補繳2016年度借款合同印花稅6萬元。
(七)針對疑點七
經審閱該公司固定資產明細賬、相關建筑安裝合同及竣工驗收報告,確認該公司2013年12月新增房屋建筑物203.33萬元,2014年12月房屋固改工程完工結轉固定資產441.08萬元,2015年12月在建工程房屋結轉固定資產302.1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86〕第008號)第十九條補征2014年度房產稅203.33萬*70%*1.2*=1.71萬元;補征2015年度房產稅(203.33萬+441.08萬)*70%*1.2*=5.41萬元;補征2016年度房產稅(203.33萬+441.08萬+302.15萬)*70%*1.2*=7.95萬元;合計補征2014年至2016年度房產稅15.07萬元。
(八)針對疑點八
通過比對該公司的土地使用證以及納稅申報表,2016年度應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87000*12+120000*10+56000*8=269.2萬元,實際入庫城鎮土地使用稅245.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補征城鎮土地使用稅12000*10-12000*8=24萬元。
(九)針對疑點九
經查閱該公司“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明細賬,抽查會計憑證,確認該公司2013年“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給職工的績效獎293.00萬元、兌現獎169.05萬元、綜合獎1496.33萬元、中層獎250.42萬元、運行值獎118.41萬元、運動服1.58萬元、中秋食品131.70萬元、春節食品131萬元、酒173.66萬元等。
該企業2014年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給職工的績效獎475.09萬元、兌現獎207.12萬元、綜合獎1516.67萬元、中層獎404.93萬元、運行值獎74.34萬元、過年費128.32萬元、端午節39.60萬元。
該企業2015年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給職工的兌現獎619.88萬元、績效獎303.80萬元、綜合獎1773.91萬元、中層獎430.31萬元、運行值獎70.63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的規定,補征個人所得稅191.18萬元。
(十)針對疑點十
審核該公司“營業費用”明細賬,抽查了會計憑證,確認2015年度該公司“營業費用—促銷費”中發生促銷費用429.59萬元,其中發生以自有商品或者外購商品贈送客戶促銷支出約147.21萬元;2016年度“營業費用—促銷費”發生額111.19萬元,其中以自有商品、外購商品作為禮品促銷約43.09萬元。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補征2015年度個人所得稅147.21萬*20%=29.44萬元、2016年度個人所得稅43.09萬*20%=8.62萬元;合計補征個人所得稅38.06萬元。
(十一)針對疑點十一
調閱了該公司土地拍賣合同、無形資產明細賬、會計憑證等資料,確認該公司2015競拍取得一塊工業用地支付土地出讓金1.8億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第(二)款、《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的規定,補征該公司契稅1.8億*3%=540萬元。
四、處理結果
經過分析應對人員的政策輔導,依規定性,疑點問題水落石出,公司財務人員同意進行應納稅額調整,補繳稅款,共補繳增值稅1031.50萬元,消費稅890.59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34.55萬元,教育費附加57.66萬元,企業所得稅831.63萬元,印花稅6萬元,房產稅15.07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24萬元,個人所得稅229.24萬元,契稅540萬元。(本案例為直觀反映各風險點的分析應對過程,未考慮相關稅費調整對企業所得稅的綜合影響)
五、行業延伸
(一)潛在風險企業范圍
除石油石化行業外,其他帶有國家壟斷屬性的資源類行業,均可能存類似相關問題,如煤化工行業、有色金屬(稀土)的采掘加工銷售行業等。這些行業一是具有天然的自然資源約束,二是長產業鏈模式下,行業內的企業眾多,普遍采用集團運營模式。
(二)具體核查路徑
一是需要依據血緣關系詳細解剖一家行業內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集團企業,勾畫整個行業的生產經營業態;二是選取行業內的典型企業群體,縱合橫通的深入挖掘行業性的風險特征,達到以點帶面全面突破的行業稅收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