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各類融資租賃公司都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其中: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監管,內資試點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監管,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監管。
一、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
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是經銀監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方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經銀監會批準,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發行債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資產證券化;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監管
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審批,具體是由各省級商務委受理后報轉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認;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天津等4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將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內資企業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確認工作委托給各自貿試驗區所在的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局。租賃試點融資租賃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同級國家稅務局確認。
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條件: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記錄;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向承租方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同業拆借業務;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三、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監管
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規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輔助審批和管理。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條件: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