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
| 會計 2024-03-10-17:32:41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11號)規定:“二、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支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 255 號)規定:“十、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企業運營管理服務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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